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有强烈的参与本次监测项目的意愿与诚意,具备谈判公告中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三、具备并充分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现场调查人员、现场采样人员、样品运输交接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质量控制人员,这些人员均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对《竟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谈判内容及技术要求”进行了全面学习。
四、具备能够满足本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所需的采样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保证这些仪器设备均经计量机构鉴定并在有效期内,仪器设备有专人维护,保证监测工作实施期间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专人负责采购本监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原材料、试剂耗材,保证质量并充分供应。